110年度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利德邁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就本院109年度建字第3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本律師受
聲請人利德邁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茲聲請民國110年7月28日
開庭錄音光碟,請惠予照辦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建字第3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當事人,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惟聲請人僅於聲請書表示聲請110年7月28日法庭錄音光碟,請本院
予以「照辦」,並未敘明任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與
前揭法條規定尚有未合,自應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