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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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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利德邁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德明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9年度建字第3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律師受聲請人利德邁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茲聲請民國110年7月28日開庭錄音光碟,請惠予照辦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建字第3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當事人,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僅於聲請書表示聲請110年7月28日法庭錄音光碟,請本院予以「照辦」,並未敘明任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與前揭法條規定尚有未合,自應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