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聲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輝振
胡芮萍律師
劉韋廷律師
相 對 人 楠億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惠明
上列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0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二八號
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一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
開庭時,聽聞
相對人當庭表示撤回其
訴之聲明第2項附表編號5之文件,但相對人事先未通知聲請人,造成突襲。且該言詞辯論筆錄亦無任何撤回聲明之記載。為明瞭相對人之聲明的具體範圍,確認筆錄記載與當日法庭活動是否相符,
爰聲請交付該日法庭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
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即明。
三、查聲請人為
前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依
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