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聲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達博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張桂蘭
代 理 人 劉家榮律師
洪杰律師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0年度司字第25號選派檢查人事件於民國110年11月4日訊問
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確認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1月4日訊問程序陳述之真意,聲請准予交付110年度司字25號選派檢查人事件,於110年11月4日訊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司字第25號選派檢查人事件之相對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已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可認其聲請係主張及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所必要,且
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
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
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由行為人之
住所、
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