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118號
原 告 陸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藝珍、蘇鈺珺、姚松義間請求
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785,205元【計算式:17,727,780元+9,516,570元+10,215,450元+12,325,405元=49,785,2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