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 告 尚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尚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共 同
被 告 傅敏雄
傅義雄
傅柏勳
傅毓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25,208元(即原告購買
不動產之價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5,144元,原告僅繳納5,000元,尚不足250,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鍾湄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