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 告 天之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志堅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
聲請而移送本院
民事庭審理,因刑事部分判決被告無罪,依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原告應繳納本件民事
訴訟費用)。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