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28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加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08,030元、432,013元,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