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告 楊月妍
被 告 玄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