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 告 江顓任
被 告 佳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過戶轉讓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主張廠牌國瑞、車輛引擎號碼J08EVD21868、車身號碼GH8JDTA-11475、車牌號碼000-0000之營業大貨車(下稱
系爭車輛)為其所有,其前將系爭車輛靠行於
被告,
嗣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將系爭車輛出賣予
第三人,請求確認系爭車輛為其所有,及被告協同辦理汽車牌登記過戶等語,依上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車輛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而依原告所提出之中古汽車買賣(
切結)合約書記載,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0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