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 告 全興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虹宇軒有限公司、周湘宇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45,6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1,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1,96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