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439號
原 告 鄭鳳凰即隆井企業社
上列原告請求
被告金豪日有限公司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4,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