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578號
原 告 元邦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蔣○等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8,802,4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528元。
二、附表所示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被告即前開土地共有人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四、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五、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