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584號
原 告 閎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傑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董事、
清算人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
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
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