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613號
原 告 宋敏琪
被 告 興百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百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共 同
被 告 陳俊廷即陳俊廷建築師事務所
張雅萍
楊尚儒
張舜翔
劉懿嬅
黃鍾賢
蕭凱元
林柏元
劉家蓁
黃庭毅
洪子晽
黃俊勳
邱詩涵
方亭瑩
一、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
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
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
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
核屬「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1.
被告興百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百舜公司)、百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麗公司)、陳俊廷即陳俊廷建築師事務所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625,342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2.被告詹中任、興百舜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4,625,34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3.被告詹中任、百麗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4,625,34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4.被告興百舜公司、張雅萍、楊尚儒、張舜翔、劉懿嬅、黃鍾賢、蕭凱元、林柏元、劉家蓁、黃庭毅、洪子晽、黃俊勳、邱詩涵、方亭瑩應給付原告4,625,34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5.以上第1至4項之給付,如任一項義務人為給付後,他方於給付金額之範圍內,免給付義務。是依原告
上開聲明內容,可知被告所負之給付義務為不真正連帶債務,
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25,3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837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