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747號
原 告 南錩螺絲有限公司
被 告 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41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4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