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757號
原 告 陳建達
被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萬元(250萬元+19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