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801號
原 告 許秋密
陳金龍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建銘、詠發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㈠原告許秋密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914,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㈡原告陳金龍部分為777,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