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831號
原 告 上弁開發貿易有限公司
林奕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郭美紅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65,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4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