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8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42號
原      告  柏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福川 


被      告  黃徐兌 
            黃義烈 
            黃銓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分割共有物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1規定甚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變價分割兩造所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以下分別稱系爭土地、系爭建物),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土地、系爭建物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而依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之記載(見調解卷第41頁),系爭土地於原告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400元,至於系爭建物部分,依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佳里分局民國110年11月10日南市財佳字第1102810631號函(見本院卷第27頁),其課稅現值為5萬0,100元、2萬3,900元,以此為計算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萬6,297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元以下4捨5入):
編號
土  地
面   積
(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之
公告土地現值
原 告 之
權利範圍
土地價值
1
臺南市○○區
○○段000地號
420.59
5,400元
1/4
567,797元
編號
建  物

門  牌
稅籍編號
課稅現值
原 告 之
權利範圍
建物價值

1

臺南市○○區
○○段00○號
臺南市○○區○○里○○00號
00000000000
50,100元

1/4
12,525元
00000000000
23,900元
5,975元
                                       合計:586,2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