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938號
原 告 艾力特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
上列
當事人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第三人
異議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
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查原告起訴主張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108年營所稅執特專字第56441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0年9月8日至訴外人天乾製藥有限公司所
查封之機械設備為其所有,聲明請求撤銷該執行程序等。因原告主張
上開機械設備係以新臺幣(下同)3,300萬元向天乾製藥有限公司所購買,並提出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財產目錄表、全廠製藥機械、設備一覽表、統一發票等件為憑,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另原告
起訴狀「
正本」漏附「證一號:法務部行政原行屬臺南分署函文影本」,請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