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986號
原 告 楊雯珺
陳嘉琪
被 告 東允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二人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但僅為形式之合併,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是其是否具備訴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查之(司法院75廳民一字第1405號研究意見
參照)。
本件原告二人對
被告各別請求損害賠償,
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
揆諸上開說明,應分別調查訴之要件,各別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
經查,原告楊雯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771元;原告陳嘉琪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9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