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005號
上 訴 人 昌德珍實業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陳柏谷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寶多多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2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昌德珍實業有限公司不服原判決本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2,924元;上訴人陳柏谷不服原判決
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各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0,650元、16,350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