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005號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陳柏谷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
複代理人 蔡文元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主文欄「反訴被告其餘之訴
駁回。」「反訴
訴訟費用由被告陳柏谷負擔。」記載,應更正為「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陳柏谷負擔。」。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