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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0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10號
原      告  高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江 
訴訟代理人  簡士袲律師
被      告  易付通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義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被告易付通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溫義通」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温義通」。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