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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0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68號
原      告  沛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麗妃 
訴訟代理人  張麗雪律師
被      告  蘇煥文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王國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第一頁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蘇麗朱」之記載,應更正為「蘇麗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