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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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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0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84號
原      告  南驛大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澤熹
被      告  嘉興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5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0年8月12日寄存於原告營業所之警察機關,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22日午後12時發生送達效力,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