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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1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34號
原      告  信富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晋誠 
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律師
被      告  和興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芊秀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被      告  陶喜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富文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林宜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1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2月23日下午5時宣判原告具狀表示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和興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另案訴訟同意出售部分本件分割之土地與被告陶喜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故兩造之土地個別所有面積應有增減,分割方案勢必修正,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又兩造所有土地面積增減,申請經地政事務所登記完畢後,請原告儘速提供最新土地謄本及分割方案到院,以利後續審理,附此敘明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