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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1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34號
原      告  信富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晋誠 
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律師
被      告  和興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芊秀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被      告  陶喜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富文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林宜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7行關於「並原告應有部分『1000』分之536」之記載,應更正為「並按原告應有部分『10000』分之536」。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