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265號
原 告 天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寶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新臺幣21,196元,該項裁定已於110年8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則原告逾期
迄今尚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