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305號
原 告 佳宏冷凍機械有限公司
被 告 王仁本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上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有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0日以110年度補字第60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該裁定於同年8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見補字卷第49頁)。
惟截至110年9月7日止其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
可稽(見補字卷第53頁至第59頁),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