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503號
上 訴 人 尚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高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訴請求給付買賣價金及
反訴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本訴部分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8,36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3,623元,反訴部分上訴標的金額為5,561,9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214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837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張桂美
法 官 陳䊹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