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5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丞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合恆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黃福得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萬91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4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