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5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丞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佳綉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合恆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照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福得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備之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開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上訴人富丞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另於同年月19日寄存送達上訴人合恆建設有限公司,於同年月00日生寄存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可憑(本院卷第367至369頁)。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可參(本院卷第373至389頁),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