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7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安辦公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侯福順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5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
裁判費44,565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