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7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楷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思創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20日110年度訴字第178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7萬4,859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依上訴人之民事上訴狀記載之
上訴聲明,其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3萬2,795元(計算式:283萬2,795元+210萬元=493萬2,79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萬4,8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依
主文所示之內容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