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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8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72號
原      告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韓榮華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林韋甫律師
被      告  承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吟 
訴訟代理人  吳明宗 
            伍安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