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906號
原 告 銘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7,5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