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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9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16號
原      告  林柏旭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裕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華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預納鑑定費用,並於預納後向本院提出繳費收據。
    理  由
一、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林明裕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遲未繳納鑑價規費,致本件訴訟無從進行,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該鑑定人繳納鑑定規費,並向本院陳報。逾期未繳納,本院將依法通知被告預納,若被告亦不為墊支,本件將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