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960號
原 告 李俊賢
複 代理人 莊信泰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
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訴訟程序於
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業於民國112年9月28日
宣判,該判決
正本並已依
法送達
被告邱文凱,
惟邱文凱
嗣於同年10月25日死亡,邱文凱原
持有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持分由邱來福繼承,有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113年2月15日所登字第1130013896號函1份在卷可稽,原告已於113年2月22日聲明由邱來福承受訴訟,其承受訴訟之聲明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邱來福於繼承系爭土地持分後雖拋棄系爭土地
不動產所有權,但其於邱文凱死亡後已先繼承系爭土地持分,故本件仍以邱來福為邱文凱之承受訴訟人,
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