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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撤銷不動產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8號
原      告  海權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成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
            高亦昀  律師
            丘瀚文  律師
            羅詩婷  律師
被      告  張麗花
            陳啟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智慧財產法院一百零九年度民專上字第四五號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間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不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有害及原告對於被告陳啟三之債權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訴請本院撤銷被告張麗花與被告陳啟三間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不動產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及依同條第4項規定,請求被告張麗花將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不動產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經查,原告對於被告陳啟三有無債權存在,現由智慧財產法院以109年度民專上字第45號民事事件審理中,有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專上字第45號民事事件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份在卷可按;而本件訴訟之全部,應以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專上字第45號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專上字第45號民事事件之訴訟終結,難為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1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
2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
3
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0○00號建物,應有部分全部
4
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
5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建物,應有部分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