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308號
原 告 海權機械有限公司
高亦昀 律師
丘瀚文 律師
羅詩婷 律師
被 告 張麗花
陳啟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
不動產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因
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應以智慧財產法院(現更名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上字第45號民事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爰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茲因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上字第45號民事判決業已確定,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110年4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