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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撤銷不動產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8號
原      告  海權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成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
            高亦昀  律師
            丘瀚文  律師
            羅詩婷  律師
被      告  張麗花
            陳啟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因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智慧財產法院(現更名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上字第45號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茲因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上字第45號民事判決業已確定,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110年4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