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41號
原 告 Hong Kong Plexon Limited
代 表 人 余昕
上列原告與
被告格林科技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861元【原告請求被告清償美金31,332.45元(
以起訴日民國109年9月29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29.39元計算),美金31,332.45元×29.39=920,8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