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487號
原 告 益阜建設有限公司
被 告 蔡政承
蔡黃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蔡良偉
蔡美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拆除
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97號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
二、查該案業於民國111年1月25日經本院為第一審判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撤銷本院停止訴訟之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