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5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正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鈴惠
即 被 告 黃聖博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1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正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66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160元;上訴人黃鈴惠上訴利益為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