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513號
代 表 人 王夢涵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榮華間因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6,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