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582號
原 告 商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江信賢律師
蘇榕芝律師
林宜嫻律師
被 告 胡榮利
訴訟代理人 王國忠律師
莊美貴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
被告所有之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93、94地號土地)是否屬於現有巷道之公法上爭議,業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1、438號(下合稱系爭行政訴訟事件)審理中,而系爭93、94地號土地是否確為現有巷道
乃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1年4月11日裁定命在系爭行政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系爭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933、953號事件卷宗
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
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