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587號
原 告 松竹利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慈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647號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萬0,272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萬5,45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4,9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