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612號
原 告 富都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幸運
主 文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
準備書狀及
答辯狀於本院,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理 由
一、
按審判長如認
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
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
本件原告已確認
請求權依據為兩造所簽立之索羅門海產業務股東合作協定書第10條,
被告已於110年8月10日提出答辯狀(二)否認有
債務不履行之違約情事,原告應於
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就所主張之
請求權基礎事實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一)主張被告於何時有如何之債務不履行違約行為?請敘明被告之給付債務內容?給付期限?原告是否曾催告被告給付?
(二)被告該債務不履行行為致原告受有何實際損失?
三、被告
抗辯有依約辦理出口證照部分,亦應於主文所示期限提出被告係於何時如何辦理申請出口證照?辦理結果?並提出相關證據;被告抗辯已有告知原告辦理結果部分,亦應提出告知日期及內容之證據資料,如係書證提出書證影本,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姓名及地址及該證人與
上開待證事實之關聯性。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