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640號
上 訴 人 玄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楊月妍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3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
裁判費13,050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