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832號
原 告 吳威德
被 告 瑞隆通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0年8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壹萬陸仟肆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萬玖仟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零壹萬陸仟肆佰叁拾貳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
訴主張:被告公司於民國108年8月7日與訴外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臺企銀行)簽訂週轉金貸款契約,約定於108年8月21日起至109年8月21日被告得在新臺幣(下同)200萬元額度内循環或分批動用,每筆借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放款利率按週年利率2.1%計算,並由原告擔任連帶保證人,被告公司於前開借款期間内共借款100萬元(下稱系爭借款)。嗣於109年8月21日週轉金貸款契約到期後,被告公司復於108年8月31日與臺企銀行簽訂週轉金貸款契約,約定於109年9月2日起至110年9月2日被告得在100萬元額度内循環或分批動用,每筆借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放款利率按週年利率2.1%計算,並由原告擔任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詎被告公司屆期應於110年4月3日清償100萬元借款,卻遲未清償,經臺企銀行催告後亦不理睬,臺企銀行善化分行承辦人員乃聯絡原告,告知原告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義務,原告始於110年5月18日代被告公司清償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共計1,002,848元,又因被告延遲繳納利息,原告亦分別於110年1月6日、同年2月8日及3月30日以現金1,784元、1,800元、10,000元存入被告之臺企銀行存款帳戶,代被告繳納借款利息。為此,爰依民法第749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㈠如
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本件借款人為被告公司,而被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原告,系爭借款均係由原告主導運用。並聲明: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據、催告通知函、
代位清償證明書、放款利息收據、存款憑條等資料為證
(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39頁),本院依
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
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㈡按保證人向
債權人為清
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民法第749條本文定有明文。次按連帶保證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責任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或其他消滅債務之行為後,當然取代債權人之地位,得於清償之限度內,行使原債權之權利(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213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連帶保證人雖與主債務人對債權人須依民法第272條負連帶責任,然仍不失為保證之性質,於其向債權人為清償後,保證人原有之代位權,並不因其為連帶保證人而喪失,仍有民法第749條規定之適用,故連帶保證人已代債務人清償債務時,於其清償之限度內,連帶保證人仍得承受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之債權,對主債務人求償。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且已代被告公司全數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共
計1,016,432元之事實,既經本院認定屬實如前,則依上開說明,原告主張於清償範圍內得行使債權人即臺企銀行之權利,而請求主債務人即被告公司返還所代償之款項1,016,432元(計算式:1,002,848元+1,784元+1,800元+10,000元=1,016,432元)及自清償系爭借款翌日即110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1%計算之利息,
洵屬有據。
㈢至被告雖辯稱系爭借款均係由原告所主導運用
云云,
惟縱然被告所言為真,仍無礙被告公司向臺企銀行借款後,由原告清償系爭借款之判斷,是被告上開所辯,並無理由。
四、
綜上所述,原告
依民法第74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16,432元及自110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1%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即裁判費為11,098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合於
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准許
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志遠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